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以恐吓和威胁的形式进行骚扰他人,无疑属于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刑事犯罪—即寻衅滋事罪。
这种行为不仅对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属的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还严重干扰到国家与社会的正常运作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凡是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恶劣情节且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构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罪行,其法定刑期为最低五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并处罚金。
关于骚扰他人的具体情形,若情节轻微,可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但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触及刑法,构成犯罪。
因此,对于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判定,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包括行为方式、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等多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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