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条例》总则,义乌市(一号)制定了《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村庄,但城市规划区和“宅基地建房,异地转小康”项目除外。第三条“空心村”改造必须遵循“因地制宜、集约用地、群众自愿”的原则。“空心村”的目的是拆除村里的危房,盘活闲置的宅基地,畅通村里的道路,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住环境。原则上,不可能以“空心村”改造的名义进行完全拆迁和建设。第四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审计监督工作,而村级组织则负责实施“空心村”。市农办、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关职能。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五条“空心村”改造村可一次性整体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也可用于拆迁安置和地方规划建设预留地块。第六条对实施“空心村”改造的村庄,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古民居、古建筑的保护。采用同步安置房,建筑密度控制在32%-40%,容积率1.0-1.5,房屋檐口高度不超过10.2米,不再规划多层、高层公寓。第七条“空心村”改造规划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镇审批(历史文化村和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其他村庄除外),并报市农办、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综合执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安置办法
在“空心村”改造村,优先安置住房困难户、D级危房户和线形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户。安置对象可选择就地安置、异地安置、旧房调整、货币补偿等形式。(1)当地安置。在有条件建设新房的村庄,如果农民申请新房,必须先完成对所有旧房的处置,然后按照相关政策法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建设新房。(2)重新安置。经镇街批准,在村里没有安置条件的,住房困难户和D类危房可以在镇街组团区安置。安置标准由当地乡镇、街道按照解决住房困难的原则确定。(3)旧房子的调整。农民申请旧房转让,须经镇街批准,转让方必须达到“一户一宅”,且不得超过安置标准。对于已转让的旧房,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办理合法转让手续。(4)货币补偿。拆除合法危房,自愿放弃安置的,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居民保留房屋的占用面积达到或超过安置标准的,拆迁后危旧房不予安置。新建住房的农民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第三章配套政策第十三条实施“空心村”改造的村,继续享受本市新农村建设的相关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拆迁合法危房并自愿放弃安置的住户(包括村集体收回的合法房屋),除属于集体的合法房屋外,可按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m2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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