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查阅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一案符合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属于重复起诉,应当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1、本案与石家庄市***人民法院2009年6月4日做出的(2009)石民二**字第00***号民事案件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重复起诉。从本案诉讼请求可以看出,上诉人是基于被上诉人制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起诉的,但是其诉请是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其制定的方案。这与先前一案诉请认为方案制定不公,要求享受平等村民待遇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的司法观点:“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的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本案中,前后两个起诉的当事人并不相同、诉讼请求不相同、法律关系更不行同,不属于重复起诉。
2、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案不同于前诉法律关系与贵院认定的事实并不冲突,前一案件贵院认为,《安置补偿方案》是小沿村内部制定的,属于内部管理时所使用的文件,只在其村内有效,对外不具有约束力,因此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但这一结论是基于原告诉请《方案》制定内容不公、要求享受平等村民待遇而言的。但此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执行《方案》,应该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理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贵院应本着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在公平正义和谐的原则下,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以上代理意见请采纳!代理人:韩式岭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意见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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