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质特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法律特征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一般特征是:
一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特点及设立条件是什么?
1.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的特点
(1)商业银行由有限责任股东组成,银行组成后,股东数额不能随便增减,资金构成比较稳定。
(2)商业银行的注册资金是各个股东出资总额,带有资金融合性质。
(3)一般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4)商业银行资金使用受特别限制。不能发行股票,原则上不能减少注册资金、不能随便转让资金等。
(5)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银行承担有限责任,按出资比例承担经营风险,分享银行利润。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商业银行须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述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商业银行章程。章程要载明商业银行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转让出资条件,商业银行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解散事由、清算办法等,股东应当在银行章程上签字盖章。
(4)有商业银行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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