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五年。根据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地区人口数,在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下分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大代表几年举一次
全国人大代表有以下各项权利: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2、提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和决定、决议的程序。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表决权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的权利。
4、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
5、选举权,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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