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有以下情形可以撤销:
1、受赠人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和赠与人有赡养义务但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撤销权一经行使就有效。因为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其行使效果是消除赠与合同关系。因此,赠与人在交付前行使撤销权的,赠与人可以拒绝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后行使撤销权的,受赠人应当因失去取得赠与的合法依据而返还赠与财产。受赠人拒绝返还的,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赠与合同撤销权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驶。如赠与人发现受赠人不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要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一年内,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返还赠与财产。若逾期不予起诉的,法院不再予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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