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的程序有:
1、会议筹备,确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组织、会议提案、内容;
2、会议通知;
3、会前检查,纠正会议问题,印发会议资料;
4、审议决议,记录会议;
5、会议决议及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董事主持人。
股权转让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议
4月初,A公司与B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接受A公司的委托,在已经拥有C公司35%的股权的基础上再收购C公司10%的股权,合并后B公司将其拥有的45%的股权中的40%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并确保A公司的控股权。7月下旬,双方再次签定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在A公司支付部分转让金后,由B公司在8月初办妥法定控股权的全部手续,并负责在8月上旬召开全体股东大会,明确各股东在项目公司中的地位、职责、义务及股权的重新分配等。同年10月31日,B公司在C公司的股东会上,曾提出将其在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A,但未形成股东会决议。A公司依约向B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人民币1500万元后,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得到C公司的控股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原、被告双方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钱款人民币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全文77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