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条【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不得溯及既往之原则演绎过程:
第一,根据新法:
1、如认为行为人侵害了公共安全:则应符合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三个条文适用结果应当是第114条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如认为不侵害公共安全,仅侵犯公共秩序:则应适用第291条之二条的第一款,定性为高空抛物罪。
第二,根据旧法:
1、如认为行为人侵害了公共安全:则应符合第114条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如认为不侵害公共安全,仅侵犯公共秩序:无罪。
高空抛物罪法律溯及力指的就是犯罪行为在《刑法》设立之前发生,需要适用于发生当时所设立的法律。如果按照犯罪行为发生时所设立的法律规定,应该进行依法判决的,法院则会根据原有的法律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深圳高空抛物罪立法时间是什么?
深圳高空抛物罪立法时间是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正式施行,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将纳入刑事范畴,承担刑事责任。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推进,城市人口不断增多,商品楼迅猛发展,随之带来的高空抛物问题屡见不鲜。我们目前整个城市的环境,城镇化在加快进行,高楼大厦更加多了,高空抛物的危险性实际上是增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高空抛物这一行为入刑,是适应社会城镇化进程发展。
为解决高空抛物问题,我国的法律不断完善。《民法典》已经对高空抛物造成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将纳入刑事范畴,承担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入刑,主要是针对目前高空抛物情况的多发,造成了社会严重后果而进行的立法,对原来高空抛物只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升级为追究刑事责任。以前只追究民事责任就是赔偿责任,如果升级到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可以给群众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
并非所有高空抛物行为都涉嫌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罪是一种情节罪,既要看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也要看具体情节,比如抛物的地点、时间、所抛物品性质、行为人的动机等等。高空抛物入刑,市民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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