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簿身份证同时丢失时应:及时补办《居民户口簿》,并通过《居民户口簿》补办《居民身份证》。若为异地办理,可提供《居住证》及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补办《居民身份证》,如《机动车驾驶证》等。
一、结婚登记的办事程序
(一)公民和出国人员结婚登记程序
公民和出国人员结婚登记由区县或街道、乡(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市婚姻登记管理处负责业务指导;
1、当事人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咨询;
2、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填写《结婚申请书》(双方须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三张三寸半身免冠合影近照,离过婚者还应持离婚证件);
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二)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结婚登记程序
1、居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结婚的当事人一方应向市政府婚姻登记管理处进行结婚登记法律、法规咨询;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结婚申请,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填写《结婚申请书》;
3、婚姻登记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并报领导审批;
4、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结婚登记(事先通知登记日期),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结婚登记。
二、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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