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是否可以要求看被打的监控要结合具体的情形而定。要看被害人的伤情是否严重,严重到犯罪的可以报警处理,警察局对于查看监控享有法定权利,如果伤情不严重的话,就要看监控管理方了,处于种种原因也会存着拒绝的情形。在公共场所受伤要求查看监控的,管理方应当予以查看,不同意的可以通过投诉,诉讼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害人陈述事实不清。被害人对自己被打经过的描述如下:
在2008年询问笔录中:“赵——的儿子朝我左脸打了一拳,又用巴掌打我左脸部靠近耳朵的地方。”
2009年12月20日的笔录中:“赵——打了我左耳前一下,我没注意是打了一拳还是一耳光”。
2011年6月3日的笔录:“赵——用拳朝我左脸打了两三拳,我接着就被打倒在地晕倒了。”
根据上述笔录,被害人是被拳头打的还是巴掌打的打的部位是左脸还是左耳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作为案发时的亲身经历者,其关于自己被打经过的陈述应当具有客观性、唯一性;而本案中被害人陈述事实不清,作为证实被告人打伤被害人的证据不够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全文6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