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的保护与有效利用
时间:2023-07-03 19:23:43 3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土地是最基本的自然资源,是农业的根本生产资料,是矿物质的储存所,也是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场所以及野生动物和家畜等的栖息所。总之,土地是陆地上一切可更新资源都赖以存在或繁衍的场所,因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就成为各种可更新的资源的保护中心。

在农业自然资源中,土地资源是核心,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离开了土地资源,农业生产就无法进行;有了土地资源,不能合理利用或保护得不好,农业生产也不能很好地进行。例如,一片土地,由于没有予以合理的利用和必要的保护,在人类生产活动作用下,加速和扩大了自然因素作用所引起的土壤侵蚀,从而破坏了土壤肥力,危害农业生产,土壤锓蚀还会使大量泥沙流入河川,造成水库淤积、河道阻塞,由此而引起下游沿岸泛滥成灾,冲毁大片耕地,使土地资源受到严重损失。又如,人类的灌溉活动对干旱和半干旱的土地,可以达到改良盐碱土的作用,但是,如果用灌水量过大或水质不好等不合理的方法进行灌溉,就可能导致潜水位提高,引起土壤盐碱化。这类由于人类不合理的农业措施而发生的盐碱化,称为次生盐碱化。次生盐碱化问题是土地资源利用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应该予以重视。

更好发挥政府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一)统筹安排城市发展用地。全面落实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以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按照构建“双核联动、多中心支撑”网络功能化体系、强化成都“五中心一枢纽”功能、深入实施《成都制造2025规划》和工业强基行动要求,切实发挥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引领、管控作用,统筹安排城市发展用地,优化城市用地结构与布局。

(二)合理分配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部门共同管理机制,优化指标分解、申报、下达、确认、执行和监管程序。优先保障征地农民拆迁安置房、农民集中建房、扶贫攻坚、地灾避险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用地。按照分类统筹、节约集约原则,统筹安排城镇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其他产业化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用地。

(三)改进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等情况进行审查。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

(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合理高效利用。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再开发。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申请集中改造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进行改造开发。根据用地行为发生时间,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原则,分类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问题。

(五)支持新产业新业态与社会事业发展用地。全面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各项产业用地政策,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及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发展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存量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文化、体育、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事业项目营利性、非营利性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和监管,并科学编制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紧密衔接。鼓励社会资金利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商服用地投资建设社会事业项目,土地出让的起始(叫)价可按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在规划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和引导未开发的商业用地用于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各类社会事业项目的用地方式由划拨转为出让后,仍须依照行业主管部门原确定的项目性质进行运营和管理。

(六)完善房地产开发用地调控机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土地资源、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对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每年房地产开发用地实行计划供应。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市场形势,研究调控对策,提出土地供应意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综上所诉,随着经济发展的脚步加快,成都市土地使用政策也出台了新的规定,对于工业用地和农业用地以及城市用地的划分做了明确的说明,现在土地的使用范围也有了严格的划分,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建设城市,以及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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