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规,若卖方未能履行其在房屋购买合同中的义务,应依法对由此给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方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同时支付赔偿金,其最高数额不得超出所付款项的一倍。
依据相应法律条文,卖方在签订和履行房屋销售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导致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解除,买方有权请求卖方归还已交纳的购房款及其同期利息、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且可以向卖方请求支付不超过已交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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