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兵役登记,适龄青年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本人没法在规定的时间亲自前往登记,可委托他人进行登记。
2、确定预征对象,乡镇、街道或企事业单位想县征兵办推荐适龄青年为预征对象,由县征兵办进行审核。
3、预征对象的管理,由乡镇、街道和县人民武装部对预征对象进行管理教育。
4、确定应征青年(报名),由乡镇街道和县征兵办从预征对象中确定应征人员,称为应征青年。
5、初检、初审,由乡镇、街道武装部对应征青年进行身体初检、政治初审,并将初检、初审的结果上报县征兵办。
6、体格检查,由县征兵办统一组织应征青年进行体格检查。
7、政治审查,由县征兵办组织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
8、审批定兵,由县征兵办根据体检政审双合格人员情况,择优定兵。
9、发放服装,在新兵起运前2—3天发放服装。
10、交接新兵,由县征兵办在新兵起运之前1天集中与接兵部队进行交接。
11、新兵起运,根据铁路运输计划,在规定的时间起运。
《兵役法》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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