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虽然尚未出生,但我国民法规定在特殊情形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举个简单的例子,甲乙是一对夫妇,已怀有身孕,此外甲的法定继承人还有甲父丙,一次甲在车祸中意外死亡没有留遗嘱,此时甲的遗产应分为三份,甲父,胎儿,乙各一份,若胎儿娩出为死体,则给胎儿留的这份遗产由甲父和乙按法定继承进行再分配。补充一点,如果胎儿娩出为活体,3秒后死亡,则按照继承编的规定为胎儿留的这部分遗产,有胎儿的继承人继承,由乙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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