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
1、预期违约,合同有效成立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前,一方向另一方表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实际违约,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拒绝履行债务;
3、不适当履行,虽有履行但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4、其他违约行为。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度有限制吗?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是有限制的。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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