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仔细阅读下述内容以查看其是否满足:
(1)有可能被判处管制监禁、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分子;
(2)存在着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重刑并已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仍不会对社会产生威胁的可能性;
(3)患有严重疾病、失去行动能力或不便、正在怀孕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方式可以避免对社会造成潜在危害的情况;
以及(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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