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预备行为的认定
时间:2023-03-29 18:11:11 1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为了实施诈骗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1、诈骗罪中的罪犯为了实施诈骗准备作案工具;

2、练习诈骗犯罪的手段,比如说如何赔偿说欺骗话术技能;

3、进行诈骗犯罪前的调查,比如说了解当地人或单位的收入状况,或者人们生活习惯等;

4、排除实行诈骗犯罪的障碍,比如说撕掉警方的警示防诈骗标志、不利于诈骗工具开展的妨碍物;

5、勾引他人一起实施诈骗行为,使之成为共犯,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诈骗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比如说招募一个通讯设备人才或口才较好的人加入自己的犯罪集团里面。

(二)具有犯罪的目的

即是为了实施诈骗犯罪,这个对决定预备行为的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观意图对行为的性质具有很大的主导作用。如果他没有犯罪的意图,磨刀仅仅就是为了杀猪,就是一个合法的行为。通过这个例子还可以说明一个问题,预备行为本身因为在分则没有具体规定,脱离了犯罪目的往往看不出它的犯罪性,这是要注意的。另外就是一个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的预备行为,取决于支配行为的犯罪意思,这一点很重要。

(三)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刚好遇到警察宣传诈骗知识被擒获。

一、对犯罪预备的处罚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

(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诈骗罪的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40000)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20万)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没收财产。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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