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抗辩权包括:
1、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2、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合同中的抗辩权一般有哪些类型
合同中的抗辩权分为: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不安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可以中止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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