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当事人是否应负担在婚姻解除前尚未得知的债务这一问题,具体的解决方案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和妥善处理:首先,如果该笔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确认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认可等达成共同意思表现的结果所形成,甚至夫妻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都属广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并应该由夫妇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假设夫妻一方在婚姻维持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必需的范畴,那么这部分债务就不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应当由签署相关文件的个人独自承担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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