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需向劳动局申请裁员。符合法定裁员条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裁员,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裁员计划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后,可裁减人员: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三)企业因生产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重大技术创新或商业模式:
(四)因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裁减人员时,其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优先保留下列人员:
(1)与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家庭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需要扶养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重新录用的,应当通知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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