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员规定在了劳动法当中,以下人员可以在企业裁员应当优先留用:
第一,与单位签订了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家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
第四、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员工;
第五,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死者的哪些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不得侵犯。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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