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接受公民委托,代为追偿债务的行为乃是合法之举。
尽管受托者与负债之人并非债权债务关系之中的双方,然而,鉴于受托人手中掌握着债权人出具的正式委托函件,这就意味着他所拥有的“借据”等相关债权证明材料得以得到法律许可的出处。
为此,只要能够遵从合法途径雇佣他人处理资金追索事宜,便不会触犯任何法律法规。
尽管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可能会出现这类条款,但是我们绝不能因为有了这些约定而完全免除因为采取非法手段进行讨债从而导致债务人受到伤害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究其原因在于,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这份合同仅约束了合同签署的双方当事人,而无法干预合同以外的第三方。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民事主体是有权通过代理人来实施他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自愿约定以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性,那些应该由当事人亲手完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则禁止任何人进行代理操作。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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