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截止时间是什么
时间:2023-09-08 17:10:31 4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截止时间是什么

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截止时间是三十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履约保证金是在中标之后,签订合同前提交,所以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具体期限是三十日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是什么

履约保证金的作用是:

1.更为适应建筑业市场的特点。

2.可以保证招标承建商市场运作的规范化,杜绝不合理的压价竞标。

3.有利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4.有利于我国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接轨。

5.有利于规范整个建筑业市场管理,促使建设工程向信誉、质量好的承建商集中。

三、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方式有哪些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方式是:承包方完成合同相关事项后退还或者在办理完保养或维修保证金后退还。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五条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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