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中,有两点是应当特别予以注意的:第一,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这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条件,不具备这个条件就谈不到故意杀人的问题。如果合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如在正当防卫中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就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再比如对被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死刑的罪犯依法执行死刑,就是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等等。第二,行为人所剥夺的必须是他人的生命才构成犯罪,如果剥夺的是自己的生命,是自杀行为,不是犯罪。至于杀人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作为和不作为只是行为方式不同,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受他人嘱托而将他人杀死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根据,行为人也没有权利接受这种嘱托,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要注意的是,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的结果犯,即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杀死,这是区分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根本标志。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不影响定罪。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竞合问题。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杀人,这就形成了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竞合关系,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如果行为人是在故意杀人行为实施完了以后,为了消灭犯罪痕迹又实施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所触犯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数罪并罚。
2.故意杀人罪与刑法中规定的暴力犯罪致人死亡的关系问题。刑法中有多个条文涉及到暴力犯罪致人死亡的处罚规定,在认定时要注意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某种暴力犯罪中的致人死亡并不包含故意杀人内容的,而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应当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但是,如果行为人是在暴力犯罪完成之后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如行为人以暴力方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应当以侮辱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二是某种暴力犯罪的构成要件中或者处罚情节中已经包含故意杀人内容的,如抢劫致人死亡、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等等,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已经作为该种犯罪中的情节加以规定,只以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定罪处罚即可。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所实施的暴力犯罪完成以后,为了灭口或者逃避侦查又将被害人杀死的,其行为已经构成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故意杀人与引起他人自杀的认定问题。可以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区分为不同的情形处理。一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或者虽然具有轻微的违法性但是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自杀者是由于自己的心胸狭窄或者重大误解导致实施自杀,不应当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如强奸、非法拘禁、刑讯逼供、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由这些犯罪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自杀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自杀结果之间是存在着因果关系的,但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因此,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定罪,同时将引起被害人自杀的结果作为该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4.受嘱托杀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的问题。行为人接受他人的嘱托将其杀死,这是一种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但是,生命权不同于其他权利,任何人都无权接受他人的委托处置他人的生命。至于安乐死问题,现在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虽然有的国家已经在立法上确认安乐死为合法,但是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我国还没有安乐死合法性的法律规定。因此,受嘱托杀人应当属于故意杀人的范畴。
5.相约自杀中的故意杀人问题。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在相约自杀者中有的自杀未遂的情况下,产生了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的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大体可以区分以下四种情形分别处理。一是相约自杀的各方各自产生自杀的意图,约定同时实施自杀行为,对其中的自杀未遂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行为人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自己也同时实施自杀行为,但自杀未遂,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罪名以故意杀人罪认定。三是引诱他人自杀,并表示自己要同时自杀的,但实际引诱者并未实施自杀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四是相约自杀的人,一方由于没有能力或者没有勇气自杀,要求另一方先杀死自己然后再自杀,但是杀死对方者自己自杀未遂,性质上属于受嘱托杀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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