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地市、企业实施的保证金制度都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衍生而来的。
一、施工安全保证金由谁缴纳
施工安全保证金由施工方来缴纳。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的缴纳对象和标准
(一)缴纳对象
凡在本公司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的建设项目均必须缴纳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二)缴纳标准
以单项工程合同造价为标准:
单项工程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内保证金缴纳数额为壹万元;
单项工程合同造价在200—500万元以内保证金缴纳数额为贰万元;
单项工程合同造价在500—1000万元以内保证金缴纳数额为伍万元;
超过1000万元以单项工程合同造价0.5%为标准,测算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缴纳数额。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及管理
1、保证金预留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
2、保证金预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3、保证金管理。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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