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结破产程序后怎么办
和解整顿期限届满,债权人能够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清偿到期债务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终结,同时宣告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相应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有哪些
(一)和解整顿程序的终结
(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破产程序因破产财团财产的不足而终结,是各国破产立法的通例。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费用应当在破产分配实施之前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如果破产财产的数额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就根本不可能再从破产财产中得到任何分配。此时,破产程序继续进行既不可能,也无实益。从维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公益和节省法院财力、人力的角度考虑,法院理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债权人同意废止
破产程序因债权人同意废止,是大陆法系国家常见的做法,破产程序因同意废止而终结,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的过程中,破产人取得破产债权人的同意时,依法申请法院废止破产程序,从而导致破产案件终结的制度。
三、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是什么
(1)对于破产人的效力。由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因此,破产程序因分配完毕和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后,法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
(2)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于破产终结裁定作出后视为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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