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的食物中毒
时间:2023-06-07 17:15:26 2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8月2日,消费者顾先生在某超市江桥店购买了6包蜡笔小新吸的果冻。当晚他与两个十八个月大的双胞胎女儿各食用了一包。第二天,三人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泻,经医院诊断为肠炎,并花去医疗费1000余元。事后,顾先生拿了剩下的3包果冻到超市交涉,对方留下一包称要进行检测,并让其回家等通知。这一等就是二十多天,好不容易等到超市通知去处理,却被告知产品是合格的,按规定不予赔偿。无奈下,顾先生求助嘉定区消保委。

经与双方联系,消费者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超市提供的检测单日期与自己所购产品的生产日期不符,明显对方有欺骗行为,因此希望对产品重新检测并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超市方则表示:果冻还在保质期内,无法证明消费者是食用了果冻而引起身体不适的,也就是说在没有定性的情况下,超市不予赔偿。

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检测要求,我委咨询了多个部门,最终从卫生防疫部门了解到:如消费者怀疑食物中毒,应在就医时提出,由医院做细菌培养以确认是何种病菌所致。然后对食品进行检测,如食品中存在相同的致病菌,才能证明是食用该产品引起的中毒。因此,根据消费者的情况,再对果冻进行检测已无必要。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虽然无法证明是食用果冻引起的中毒,但是超市在处理问题时没有及时与消费者沟通,工作人员还一直强调送检的就是消费者购买的果冻,直到我委调查情况时才说明检测单是整个批次的检测结果,因此给消费者造成了误会。最终,在我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说服下,超市给予适当的补偿,消费者也对我委的工作表示感谢。

在此提醒消费者,如遇到类似情况时应注意:一、在购买商品时,必须索取发票或相关凭证;二、当您进食后出现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时,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物,并尽早把病人送往就近医院诊治;三、保留好可疑食物和吐泻物,并及时向当地食品卫生部门反映情况,卫生主管部门会对消费者所食用的食物进行检验,这样就及时固定了证据,对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非常重要,如果错过时机,将会给自己维权造成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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