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界定,倘若某位公民在违背交通运输法规之际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他人重伤乃至失去生命,亦或者给国家和私人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害,则此类行为无疑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肇事者在事故发生之后选择逃避现场时,这种行为便被视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即特殊的恶劣情形,加重了其违法性质。
因此,对于连续冲撞四辆路边车辆且随后逃逸的此类行为,若所引发的恶果恰好满足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重大事故”判定标准(如使他人受到严重伤害、失去生命或是对公共及私人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肇事者还实施了逃逸行径,那么按照此款规定,肇事者恐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
而如果因逃逸而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例如导致了无辜生命的丧失,那么涉案肇事者就极有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的严厉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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