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
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使用人有权要求拆迁人给予安置,拆迁人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
拆迁安置一般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协议,规定于拆迁协议中。
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就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安置可以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也可以由拆迁人通过周转房(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临时过渡,缓解解决安置用房。如果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这样拆迁安置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是过渡性安置。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安置对象没有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具体,只要是被拆除房屋的使有权人都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得以确认和安置安排。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重点拆除的房屋对象有哪些
1、在农村长期无人居住并且没有人来修缮的房屋是农村空心房重点拆除对象;
2、存在安全隐患,已经不能够满足居住的需求,并且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会被列为重点拆除对象;
3、房屋存在违规、乱建行为,并且房屋已经长期无人居住,这类空心房也是重点拆除对象;
4、一户多宅的家庭房屋,并且长期无人居住,也会被列为重点拆除对象;
5、没有子女后代的老人留下的房子,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也会被拆除;
6、长期无人居住,且已坍塌两年以上的房子,也会被统一拆除;
7、因为原有住户搬迁或移民了,留下的房屋已长期无人居住,这类房屋也是重点拆除对象。
全文8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