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申请应怎样协调
时间:2023-04-29 11:11:59 1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目的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决定债务人进入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和解。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同时存在不同主体分别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按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先后次序裁定受理何种程序申请。另需要注意,在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同时,当事人不得申请在重整、和解之间转换程序。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五条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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