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业界普遍认为,业主有义务缴纳物业费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物业有权剥夺业主享受电梯服务的权利。如果物业公司因业主未交纳物业费而擅自停止电梯运行、限制业主使用电梯出行,甚至对已经履行缴费义务的业主进行限制,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业主的法定权益,是违法的。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与其进行有效沟通和协商,或向当地房管局物业监管机构进行投诉反映,亦或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协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于物业费用的争议和纠纷,可采取法律诉讼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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