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立案主要是指监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有职务犯罪事实,并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政务处分主要是指监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公职人员的处罚措施。政务处分是在政务立案结束,确认公职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后,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的惩戒措施。因此,政务立案与处分无关。
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处分的区别
1.制裁的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主体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2.采取的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3.行为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环境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等。
5.救济途径不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环境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申诉。
对于环境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同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有关行政处罚的适用上,还需要基于实际的行政违法事项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行政机关来进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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