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这一罪名的成立,其重要判定依据并非必须要涉及到被害人的身体伤害程度达到了轻伤这一级别。
该罪的核心指控是,当事人存在着以非法拘禁或其他强制手段,对他人进行人身自由的侵犯。
只要是用于非法目的而扣押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足以构成非法拘禁这一刑事罪行。
然而,若在该过程中有伴随虐待、侵害人格尊严等恶劣情节的出现,则将引起执法机关的关注并进行加重处理。
若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情形的,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刑罚;
一旦导致他人生命丧失的,则将遭受最低十年以上且最长无期徒刑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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