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市政府民生工程,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居民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扶持、以大病统筹为主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户口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
本市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大病统筹;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实行医疗费用分担机制。
第四条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区、县统筹,属地管理。
第二章参保对象及参保办理
第五条本市城镇户口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不包括在校大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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