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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为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
由于农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农村房屋交易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农村房屋的买受人必须是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才受法律保护,有没有房产证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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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根据法律规定,在同一农村组织内的村民之间进行房屋买卖是可行的,因此合同在一定范围内是有效的。如果对非本村村民及非农业人口出售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毕竟房屋所占土地属于农村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签字认可是执行阶段的关键所在。房屋买卖契约的解除,要考虑合同的有效性,如果合同无效是宣告无效,而不是解除合同。如果合同有效,那么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解除,通过法院调解解除,毕竟执行阶段,为保障每一家庭保证最基本生活条件的房屋必不可少,很难执行的情况会导致诉讼中调解解除的可能性非常大。
原则上农宅是不允许买卖的,但是有例外,一般由本村农民购买且该农民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如果不是本村农民,或者虽然是本村农民但是已经拥有其他农宅(违反一户一宅原则)的,买卖都是无效的。 如果是原房主起诉要求归还房屋的。北京的惯例是房屋归还原房主,购房款退回,并要评估房产价值,然后按三七开,由原房主补偿买方七成的钱。如果在天津就不大清楚那边法院的做法了。
农村房屋买卖买受人是居民的,买卖合同无效。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为平衡买卖双方利益,法院往往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现值以及房屋所在土地的区位补偿价同时作出评估。对房屋已经增值的部分,由出卖人对购房人进行相应赔偿;对于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适当考虑与购房人应当支付的房屋使用费进行折抵,如有余额,由出卖人予以返还;对于区位补偿价部分,一般按照出卖人承担主要责任、购房人承担次要责任的原则,由出卖人对购房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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