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按《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具体咨询房地产交易中心。
1、商品房:房本或契证下发年限够5年,以家庭为单位是唯一住房的免收个人所得税。房本或契证下发年限够5年且以家庭为单位,名下有多套房产的,目前征收市场指导价的1%(如面积>144㎡且提供购房**的可交差额的20%)。房本或契证下发年限不够5年的征收市场指导价1%;2、房改房:房本下发日期、公有住房协议书日期、单位收据日期,这三项其中一项超过5年,免收营业税以家庭为单位,如果以家庭为单位是唯一住房的免收个税,如不是唯一住房的(商铺不算住房)征收个税即市场指导价的1%。3、商铺和地下室性质的的房产不按面积和年限征收市场指导价的1%。4、上手为继承或赠与的房产,如新产权人名下非唯一住房,个税按20%征收。
我们目前的房产税征收依据是来源于1986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中规定: 1、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3、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4、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00人已浏览
206人已浏览
263人已浏览
2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