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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您的描述,我给予以下意见,首先你们双方的户籍所在地各自是哪里,其次如果你本身是上海人,你老公户籍在上海人却不在上海的话,可以在原告所在地...
第一,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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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先考虑下你们是否存在民事诉讼法23条规定的例外情形,要是不存在,则看你丈夫的经常居住地在哪里,要是也是上海的话则只能是上海.相关法条我给你附上,你可以自己看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原告就被告的例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一方在上海居住一年以上,可以在上海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判断男女双方感情是不是已经破裂,主要是依据4+1个标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判离,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一般就判离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你们夫妻是可以在上海起诉离婚的,但是必须证明在上海居住时间超过1年,上班记录以及社保记录应该是可以证明你们在上海的居住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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