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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必须在收到申诉之日起5天内作出受理决定的开庭前5天通知当事人的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必须先调停的仲裁庭成立之日起45天内关闭。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前组成仲裁庭,仲裁员回避,调查取证,制定仲裁方案;仲裁庭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
首先,本人提出书面申诉,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7天内作出立案或不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发出不受理决定书,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对决定立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则发给申诉人《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开庭通知》,申诉人需在案件受理后5日内向劳动仲裁委预交仲裁费,案件庭审过程有调查阶段,辩论阶段,调解阶段,裁决阶段等几个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审两审制,即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仲裁申请,根据申请人数提交复印件。仲裁申请书应注明以下事项:(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职场和地址、使用者姓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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