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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此外,文件在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待遇领取、个人账户处理、丧葬补助金领取、制度内...
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根据失业者失业前的累计支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1)累计支付时间不足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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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一、我市微型企业招用城乡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本通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于微型企业招聘就业困难人员(指男性50岁、女性40岁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仍按渝财社2012137号文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二、补贴标准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个百分点计算(其中基本养老保险3个百分点,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1个百分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补贴程序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每半年申报一次。2014年1月20日前申报2013年9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补贴,7月20日前申报2014年1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补贴,2015年1月20日前申报2014年7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程序如下:(1)申报。微型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2、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3、微型企业享受社会保障补贴的人员明细表(见附件2);4、微型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证明材料;5、因工作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1-4份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审核,并保留复印件。(二)受理。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申报材料齐全的,按规定整理纸质材料,归档成卷,建立与纸质档案相匹配的电子档案(见附件3),同时传送相关部门。(3)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实微型企业是否重复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4)公示。审核完成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微型企业的相关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4),并连同申请拨款函送同级财政部门。(5)拨付。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抽查,将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转入银行开立的微型企业基本账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具有我省农业户籍。 今后达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二、审核认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认定。 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的农业户籍人员),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认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属异地工作的农业户籍人员,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企业所在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通知其户籍所在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上述程序批准和备案后,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 三、待遇标准 对上述人员在发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发工龄补助。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工龄补助标准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4元,其中,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上世纪60年代初精简人员每满一年每月发给6元。 四、待遇发放 符合条件人员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提供名册和养老补助标准,所在县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补助代发工作。 五、资金来源 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由中央财政负担;未纳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省级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后下拨。 (一)按相关规定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又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在享受原待遇的基础上加发工龄补助。 (二)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对符合本通知条件的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县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严守工作经律,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按工作分工,认真做好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及待遇核定和发放工作;原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人员的档案材料或能证明其实际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对于工作中弄虚作假及随意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社会保险补贴指政府对由雇员自己或其雇主为雇员制定的社会保险方案的分摊额的资助,这种社会保险对个人的支付,通常来自一项专门基金。社会保险补贴内容包括失业保险补贴和补助、意外灾害和疾病补贴、老年补贴、丧失能力和遗属养老金、家庭补助费、药物及保健费用补助等。(一)如果您属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已被服务型企业录用,且与企业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将获得由政府支付的为期三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二)如果您属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被所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将获得政府支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被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如果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本人过错等原因,而与您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您可向市或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您所在的企业应继续为您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性属个人承担的部份,由所在企业代扣代缴或由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同时您也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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