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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权利如下: 1、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辩护意见权。 5、在案件的审判阶...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卷宗材料;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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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权。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无需办案机关的审批,且其他辩护人行使阅卷权则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里的案卷材料是指案卷中的所有材料。辩护人行使阅卷权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在审查起诉段,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检察院阅卷;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法院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有下列权利:(一)辩护律师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和沟通,在会见期间不受监视。其它辩护人需经人民法院、检察院批准,方可享有上述权利。(二)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其它辩护人需经人民法院、检察院批准,方可享有上述权利。(三)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法院申请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轻罪证据。(四)辩护人有权自行收集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轻罪证据。(五)在法定情况下,辩护人有权拒绝辩护。辩护人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
所谓的“坏人”,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涉嫌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在未经法院最终的审判之前,他们并非当然的罪犯,是否是“坏人”尚无定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是享有法律予以保障的辩护权利的。 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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