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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如果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组与组之见的山林纠纷,你就要向当地村(居)委会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下的情况下,由村委会向乡(镇...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公民和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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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镇山林土地纠纷的问题上,山林土地的纠纷原因是复杂的,但是作为我们山林土地所有者来说,不管原因有多复杂,既然矛盾已经产生了,就不要回避,也不要采取极端方式解决,一定要寻求合理合法的途径加以解决。
坚持调解在前,处理在后的原则调解在前,处理在后的原则是指在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
如何处理该案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争议的林地归甲村。理由:《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规定办理。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是林地,山林所有权证是依据《森林法》规定办理的,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而集体土地所有证不是依据《森林法》规定办理的,与法律规定不符,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依据山林所有权证确定林地所有权。因此,争议的林地归甲村所有。第二种意见认为,争议的林地归乙村。理由:《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与《森林法》第十七条对处理土地权属的规定是一致的。根据两法的规定,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即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处理。政府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中处于居中裁决的地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同一争议案件,在不同的处理阶段,由于当事人举证不同,可能产生相互对立的处理结果,但从法律来讲,两种结果都是合法有效的。当新的争议产生后,原来历次处理结果又成为处理新争议的重要证据,这就涉及证据的采用问题。《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次按照下列证据确认所有权:(一)集体土地所有证;(二)土地权属认定书;(三)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四)山林所有权证;(五)“四固定”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六)农业合作化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七)土地改革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同一起争议有多次处理结果的,以最后一次为准。依据以上法规和规章规定,山林所有权证、土地权属认定书、集体土地所有证都是确定土地权属合法有效的重要证据,但是,按照“由近而远”采用证据的原则,应当以集体土地所有证为依据确定土地权属。因此,本案争议土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流萤给他派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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