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①物业管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只要房屋已经交付使用,就因该缴纳物业费: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上为法律依据。
1、对于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2、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 3、提供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1)公共设施维护和公共卫生存在缺陷;(2)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3)行使管理责任不到位;(4)未履行安全义务;(5)物业公司未公布账目,侵犯业主知情权;(6)物业公司人员滥用或超越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业主以非法收费为由提出抗辩。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收取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8人已浏览
1,307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2,46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