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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间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1、混淆交易行为——造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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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几种类型1.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商业银行在从事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限定借款人选择其指定的或是在其指定范围内选择评估单位从事抵押物评估业务,未经其认可的其他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银行不予采纳。被指定的评估单位在取得评估业务收入后,根据双方约定,按评估收入一定比例给付银行,银行对这部分收入或是记入其他收入,或是不入账、纳入单位小金库,也有的转入下属企业账户。2.限制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006年以来,林州市某信用社先后与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借贷者意外伤害保险代理协议,联合开办了“安贷宝”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该种保险业务办理对象是到该信用社处申请贷款的年龄在16至65周岁的借款人(自然人),保费按贷款金额的规定比例向客户收取,保险受益人为该信用社。经核实,2009年上半年,该信用社共办理“安贷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384笔,参保金额1246947.9元,保险手续费374084.03元。其中被强制购买保险的有4笔,金额为22.7万元,保险费率均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保费共计681元。3.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不正当竞争的危害政治危害性,首先体现在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造成不公平竞争.他削弱和窒息了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很简单的事实,非法经营者成本低,质量差,售后服务几乎没有,强占大量的市场份额,从而使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受损,消费者利益受到伤害. 再次,影响我国的改革开放,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加入WTO,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主要议题,这跟我国产品假冒猥劣的现实有很大关系. 最后,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药品回扣问题,进场费等,最终都计入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些都显然易见.当然,腐蚀,拉拢部分国家干部,也是党国的损失。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在最高院不正当竞争中,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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