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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间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1、混淆交易行为——造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
一是从法律调整的范围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知识产权法对某些行为共同进行了规范,形成了法律竞合。例如,注册商标同时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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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院不正当竞争中,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或者可能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守法的经营者蒙受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应当做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实际的经营者也包括潜在的经营者。另外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比如虚假广告与欺骗性有奖销售等。 4.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还危害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作用。如果说垄断还应当有合法垄断的话,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是非法行为。
由于你所述的情况比较简单,我只能初步判断这是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如果定性为不正当竞争案件,公安介入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一般会主持调解,让你们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但是,这起案件可能还涉及到专利许可之类的问题。如果涉及到专利使用许可,刑法上有个类罪名叫侵犯知识产权罪,侵权程度严重的将构成犯罪。但不管是否构成犯罪,这种侵权情况的发生对你而言将是致命的,因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每天都在蔓延,严重威胁到你的经济利益,建议你及早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所设有专业的知识产权部门,覆盖范围涉及诸暨、上虞、新昌、嵊州等省内外地区,如果你需要可以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陈海滨,中共党员,中国大学生在线法律援助网副总监兼常务副站长,法律援助网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市消协律师团顾问律师,《天天商报》“天天帮办”栏目特邀法律专家,《绍兴晚报》消费维权律师,法学学士,诉讼法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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