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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发包人无力清偿或者发包人逾期未支付的。除建设工程不适宜折价或拍卖的部...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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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 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 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 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买受人是否可以参加第二次竞拍法律未做明确规定。
不是留置权而是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从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但是,如果承包人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则可能不再享有此优先受偿的权利。建议承包人不要签署放弃该权利的文件。 另外,咨询人没有提供该工程细节,尚无法判断该工程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招标的工程。如果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内的工程,未经招标私自授标,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当事人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支付工程价款是业主的义务,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欠付工程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下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利息的计付标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实际上,建设工程也是一种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如果欠款,就将产生利息。利息的计付标准如果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约定的,按照上述规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为利率法定也是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按照上述规定,利息实际上属于法定孳息,业主欠付承包商工程款时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也是民法中关于债的一般原则。关于欠付利息的起算时间,《解释》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对于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解释》规定了三种计息的方法,即:工程已经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工程未交付的,为了促进业主积极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把承包商提交计算报告的时间定位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这对双方来说也比较合理。当事人因结算纠纷发生起诉的,承包人起诉之日就是以法律手段向业主要求履行付款义务之日,自该日其应当计付利息,法院应当对承包商合法利益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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