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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纠纷,应该先和单位协商处理,在协商处理的过程中注意搜集好相关证据,比如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证明工资水平的证据,发生劳动纠纷,应该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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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 (3)、 (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处可以与上面部分联系起来。《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最新劳动法关于赔偿得规定,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由于无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就无对工作任务的量化指标,这不得不说是个遗憾,因为你不能抗拒小气的公司雇主把提成任务突然提高的做法。所以准备干完今年9月就不干了的想法能够理解。但面对公 10、1-5号放假, 2 9、30还要工作的决定,你准备28号下午就去职的做法并不可取。扣你这2天的钱是十分可能的,尽管是违法的,因为这两天应该是合法的带薪休息日。因此,建议你干结束这两天再走,借口非常简单: 1、这两天隶属休息日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限定,支付200%的薪水。 2、由于公司始终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限定,应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限定的二倍的薪水; 3、同样是因为公司无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还能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限定,立即解除与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限定); 4、公司肯定没为你交纳社会保险费,你还有权要求公司为你补交欠缴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的社会保险费等。这些恐怕都是需要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议仲裁申请的做法解决的,而一旦解决,你的收获也应该是颇丰的,为什么不一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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