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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
破产保护和破产重组在宏观上是一回事,在中国破产法律领域叫破产重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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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破产保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主要区别是能否继续经营。破产是指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无法继续经营,法院宣布停止经营,清理债权债务的状态。宣布破产的公司的所有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破产财产托管人将清理(拍卖)公司的资产,收入将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保护是指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或者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时,债务人应当提出破产重组方案,安排债务偿还期限、方式和可能损害部分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安排。该方案应在一定时间内提出,然后由债权人通过,经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
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执转破”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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