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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至1961年: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这一阶段,我国人口增长基本处于自发和无计划的状态,人口出生率持续增加。...
国家计划生育是从1980年开始的,具体政策如下:1、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2、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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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变动,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法不溯及既往,就算只是提前1分钟,也是超生: 1、只要是不符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的,都必须根据本法第41条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2、只有大家都一视同仁,才是公平的,如果提前2小时超生的不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之前的也可以不缴纳社会抚养费,这显然与立法目的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家卫计委明确表示: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日,就是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之时。在此之前,各地各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不得自行其是。这就意味着此前的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还会按现行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的。你可查阅该条例。问题是,“前几天法院通知单下来”,也就意味着对你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也就是你所说的罚款),当地计生部门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
计划生育的根本目的,是控制人口过快地增长。官方称,新中国成立后,经济恢复,社会安定,医疗条件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死亡率大幅下降,人口快速增长,从建国初期的5.4亿人迅速增加到1970年的8.3亿人,人民群众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困难日益突出,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沉重压力。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上世纪70年代初,国家全面推行计划生育。1980年,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1982年,计划生育被确定为基本国策,并写入宪法。之后,国家根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不断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如果是在未开展计划生育的情况下,现在中国的人口会再加4亿。官方认为,40多年来,计划生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一是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在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情况下,我国人口发展提前实现了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转变,生育水平与发达国家相当。二是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压力,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人均耕地、粮食、森林、淡水资源等会比目前低20%以上,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不可能达到今天的水平。三是创造了较长的“人口红利期”,为经济长期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人力资源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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