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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 1、通常情况下,合同解除的时间起算点为一方当事人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若主动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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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形成权,只要单方意思作出,并到达相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要注意:向职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当天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 劳动者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自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解除,所谓的提前一个月时间,只不过是在这个时间段内办理相关的工作交接手续而已。 风险提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送达后,用人单位应当明确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并依法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配合员工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终止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六个月内审结。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诉权。必须受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如需延长,请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情形,应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代通知金); 2、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从用工之日起算,象你的情况就是从2001年4月开始计算,不是你们公司人事经理的说法; 3、如果不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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