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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债权债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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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合伙债务的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普通合伙人,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金额和付款期限,履行出资义务。2、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退出合伙企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委托一名或者几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违反竞争义务,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利益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利益。6、擅自处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合伙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置合伙企业的房地产;(二)变更合伙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置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合伙人违反本条规定,擅自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合伙企业的民事责任。《合伙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进入合伙企业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8、擅自退出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赔偿责任。法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以在不对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退出合伙企业,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规定擅自退出合伙企业的,应当赔偿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9、拒绝承担合伙人内部赔偿权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法律第四十条规定,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清偿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金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10、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民事责任。1、合伙企业招聘的民事责任。清算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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